政府采購“技術參數(shù)”設置注意事項
邢青青 張巖
近年來,隨著政府采購規(guī)模不斷擴大,各種質疑投訴也在不斷的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來自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shù)帶有傾向性、歧視性或其他排他情況。招標文件是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基礎,是招投標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是招標過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招標文件編寫是否科學、規(guī)范、準確、嚴謹,直接影響整個招標過程的進度和成敗。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在招標采購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采購人對擬采購產品乃至供應商具有一定的傾向性,出于各種原因雖可以理解,但這種傾向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一、嚴格執(zhí)行招投標法規(guī)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二、加強技術參數(shù)設置管理
為進一步提高采購文件技術參數(shù)設置的科學合理性,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某地區(qū)財政局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文件技術參數(shù)設置管理的通知》,從強化采購單位主體責任、規(guī)范科學合理編制招標文件、實行技術參數(shù)預公告、落實政府采購供應商回避規(guī)定、改進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管理、監(jiān)督部門強化服務意識等六個方面對政府采購參與各方提出要求,闡明了嚴格把關技術參數(shù)設置對于推進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的重要性。
三、技術指標須具共性
采購人應根據法律制度規(guī)定和采購項目實際情況,自行提出技術要求和技術標準。采購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可以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必要時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可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廠商;不可照搬某一品牌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技術參數(shù)應是一個范圍值,不可設為一個固定值。對于通用類貨物采購,如果市場上有配置標準,只能按標準配置采購,不可自行設置超標參數(shù)。
四、技術參數(shù)設置問答
1.招標文件中的技術參數(shù)可以全部列為實質性要求嗎?
答:不可以。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一般包括重要的技術參數(shù)、合同條件、招標投標規(guī)則。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過多,結果可能直接導致招標文件指向了具體品牌,也可能導致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不足3家而廢標。因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設置實質性要求時,應該注意“量”或“度”的平衡,合理設置實質性要求,既能夠引起競爭,又能達到采購目的。
2.技術參數(shù)設置為一個固定值,可以嗎?
汽車采購項目中,其他技術要求都是一個范圍指數(shù),但是油箱卻給了一個60升的固定值,這是屬于歧視條款嗎?
答:不可以這么設置。小型車油箱容量一般為35~45升,中型車油箱容量為55~75升左右。很多品牌的汽車油箱容量都不是60升。招標文件把油箱容量設定為固定值,對油箱不是60升的潛在供應商構成歧視性和限制性。
3.貨物采購中,設定的技術參數(shù)最低值接近某品牌,合法嗎?
答:所設定的技術參數(shù)含有明顯的指向性、傾向性,對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4.實質性響應的技術參數(shù)能作為評分項嗎?
答:通常情況下不可以。要求實質性響應的內容是不能偏離的,通常情況下不能作為評分項。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標文件必須全部滿足,實質性要求通常為一票否決因素,不作為評分因素。
5.核心技術參數(shù)再設置為評審因素是否違反相關規(guī)定?
某一貨物項目采購文件中設置“★可溶性鉛:≤90mg/kg”為核心技術參數(shù)且不滿足這一核心技術參數(shù)要求的為無效標。請問,在采用綜合評分時,圍繞這一核心技術參數(shù)再設置為評審因素是否違反相關規(guī)定?實踐中,為了擇優(yōu),采購人一般有兩種做法:一是各投標人所投產品可溶性鉛含量最低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答:二是各投標人所投產品可溶性鉛含量≤30mg/kg得3分,可溶性鉛含量>30mg/kg且≤50mg/kg的得2分,可溶性鉛含量>50mg/kg且≤70mg/kg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請問上述兩種做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答:通常,實質性要求不允許再作為評審因素,但是,如果采購項目對該項實質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與采購項目的服務質量相關,則不屬于“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規(guī)定。本案例中,“★可溶性鉛:≤90mg/kg”被設定為實質性響應條件,評審中在此基礎上對這一核心技術參數(shù)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采購項目的服務質量相關,應判定不屬于“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的情形。
所列的兩種評審方法,第一種為排序法,第二種為區(qū)間法,均屬于合法合規(guī)。
6.評分標準設置未與招標產品技術參數(shù)相對應,可以嗎?
一份標書涉及680項產品,分值分配19分,平均每一項0.028分。請問必須按每項平均分配分值嗎?可否每項扣0.5分,扣完為止,可以嗎?
答:如果每項偏離扣0.028分,100項偏離(100項產品偏離招標文件要求)才扣2.8分,而采購項目100項偏離實際上意味著采購結果已經嚴重偏離采購目標,顯然這樣的做法是不可以的。因此,應當約束招標人非實質性偏離。
如果每項扣0.5分,那么38項扣分19分分值就已經扣完,其余642項無分可扣。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號)認定類似做法:評分標準的設置未與招標產品的具體技術參數(shù)相對應,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可以這么設置:分值19分,細分為標注“▲”的(H項)為M分、未標注“▲”的(J項)為N分。H+J=680,M+N=19。
(1)標注“▲”(H項),有一項不滿足扣M/H分,偏離超過K(通常情況下小于H)項投標無效或該項記為0分;
(2)未標注“▲”(J項),有一項不滿足扣N/J分,偏離超過L(通常情況下小于J)項投標無效或該項記為0分。
總之,政府采購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涉及到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需要社會上方方面面的關心與監(jiān)督,只有得到社會各界監(jiān)督、采購人充分理解再加上政府采購具體操作人員嚴格依法采購才能真正實現(xiàn)政府采購的目的,才能達到真正意義上的“陽光采購”。作者單位:河南大明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